是指使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消滅的條件,所以假設契約約定一個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這個法律行為的效力在契約約定成立生效時,就已發生。如果解除條件成就,則使這個法律行為當然失效,不必當事人再做任何意思表示[1];反之,條件不成就時,法律行為仍繼續維持效力。 例如關於胎兒權利能力的規定,本來權利能力是在出生才取得[2],但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出生前就取得,但如果變成死產,就會溯及喪失權利能力[3],死產就是解除條件,這也是一個解除條件常見的例子。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