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誣告罪

圖1 準誣告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準誣告罪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所謂準誣告罪是指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1]。白話來說,就是俗稱的「栽贓」。這種情形多半是行為人自行提出告訴告發之後,再進一步偽造假證據,以達到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的目的。
例如A想栽贓同事B犯恐嚇罪,就故意模仿B的筆跡跟口吻寫了一封恐嚇信,再拿B桌上的美工刀放進信封內交給上司C,再向警察告發B犯恐嚇罪,A就可能觸犯準誣告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2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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