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

圖1 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文書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刑事法上的文書,可以分成規定在刑法處罰規定裡面的「文書」(包含偽造文書、毀損文書、開拆他人封緘的文書);還有刑事程序裡面用來當證據的「文書」。

刑法裡面的文書
在偽造、變造文書的犯罪裡面所講的文書[1],必須具有以下的特性[2],因為所保護的是文書的可信賴性。
而毀損文書[3]跟開拆他人封緘的文書[4],分別是保護他人的財產跟隱私,所以不用具備以下的性質。
穩固功能
文書必須要是以一般人或者是特定人可以理解的文字或符號,依附在可以持續存在的實體上面。例如把中文字印在白紙上就具有穩固功能,單純把字寫在沙灘上則沒有穩固功能。
保證功能
文書必須要能夠從事實上或者法律上可以讓人辨認出,這份文件是由誰所製作,或者誰可以擔保這份文書真實性。簡單來說,要可以知道文書的製作者是誰。只要可以看的出來有一個製作人即可,不管是不是真的存在這個製作人(例如詐騙集團假託一個不存在的人名或公司名),都不會影響保證功能。
證明功能
文書必須能證明法律上重要性的事實,而非單純私人、與法律無關的事情。舉例來說,記載購物明細與出貨證明的訂單,因為記載了買賣契約的相關事實,所以具有證明功能。而用來告白的情書沒有涉及到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所以沒有證明功能。
刑事訴訟法裡面的文書
在刑事程序當中提到的「文書」大致上有兩種意思:
在刑事程序進行的過程中,相關公務員作出的文書[5]
在刑事程序進行期間,公務員要作成相關文書,都要遵守刑事訴訟法裡面的規定。例如訊問筆錄、審判筆錄、裁判書等等。
在法庭上用來探究事實,證明被告有無刑事責任的文書[6]
這部分所指的是一種刑事訴訟程序裡的證據方法,只要是可以在程序中證明被告是否有罪的文書,不管是不是由公務員所製作,都屬於證據。照規定應該在法庭上朗讀,或者說明文書的大意。

延伸閱讀:
黃郁真(2020),《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2.   詳細說明,可參考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389-395。相關說法包含本辭典提到的「三大功能」,或者也有把這「三大功能」詳細區分的「五大特性」之說。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5.   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文書
  6.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
    I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II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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