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書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1],少年本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的請求簽發同行書,強制這些人到場。
若少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要件[2],且少年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不經過傳喚,直接開立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註腳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
    I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II 同行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應同行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由。
    三、應與執行人同行到達之處所。
    四、執行同行之期限。」
  2.   刑事訴訟法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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