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1],少年本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的請求簽發同行書,強制這些人到場。 若少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要件[2],且少年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不經過傳喚,直接開立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