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保護主義

註冊保護主義是一個商標法上的概念,又稱為註冊主義。意思是商標必須要向主管機關註冊,才能取得專屬於商標權人的權利、排斥別人使用這個已經有註冊的商標[1],是目前世界大部分國家採取的制度[2]
單純有使用商標的事實,但沒有向主管機關註冊,就無法獲得法律上完整的保護。例外情形,商標法禁止惡意搶先註冊著名商標的情況[3],以及透過善意先使用制度保障使用商標、卻沒有把商標拿去註冊的人[4]

延伸閱讀:
廖健期(2020),《自己先使用的招牌或LOGO被別人搶先註冊了,怎麼辦?談商標善意先使用制度》。

註腳

  1.   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7),《商標法逐條釋義》,4版,頁5。
  3.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4.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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