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該當性

圖1 構成要件該當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構成要件該當性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刑法的名詞,指的是確認一個人做出了一個特定的行為,是不是刑法條文中所規定侵害法益的行為[1],例如殺人、竊盜放火等外在的、客觀的行為;而這個人心理的主觀狀態,是不是因為故意過失[2]而做出這個違法行為。
「該當」白話來說可以理解成「符不符合」的意思,所以「構成要件該當性」就是檢討「一個人外在的行為、內在的心理狀態,符不符合刑法上的『構成要件』」。
法律上,要討論一個人的行為成不成立犯罪,還要再檢討「違法性」、「罪責有責性」等2個要件

延伸閱讀:
蘇國欽(2020),《簡介刑事判決書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流程——三階層理論》。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
    I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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