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

菸品在法律上是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含有尼古丁的天然植物為原料,加工做成可以吸、嚼、含、聞等方式使用的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1]

至於電子煙雖然不是菸品,但它是一種模仿菸品的產品,已經被歸類到「類菸品[2]」,並全面禁止吸電子菸[3]

註腳

  1.   菸酒管理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2.   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3.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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