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95條:「
I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II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
I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II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