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1]。是針對「特定的罪名」做全國性的赦免,需要經過行政院院會、立法院議決[2]。假設總統針對A罪進行大赦,那麼犯A罪而被判有罪、宣告刑罰的人,罪名與刑罰都會消滅;如果是犯A罪但還沒有被判決的人,則追訴權時效消滅,不可以再對這些人追訴、處罰[3]。 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特赦、減刑、復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