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1]。是赦免特定被判有罪並宣告刑罰的人,免執行刑罰(但仍然有罪);例外情況則是赦免特定人的罪名跟刑罰,也就是這個被特赦的人沒有罪、也不用服刑[2]。臺灣近年較著名的特赦案,例如:2021年特赦王光祿[3]、2007年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4]。 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大赦、減刑、復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