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權

圖1 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復權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復權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1]。意思是針對受到褫奪公權宣告的人,可以重新回復他的公權[2],也就是擔任公務員及參選公職的資格。
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大赦特赦、減刑。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2.   赦免法第5條:「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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