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

圖1 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親權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1]
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
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2]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
監護[3]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懲戒未成年子女,並幫他財產管理等[4]。在實務上,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母同時死亡、生死不明、入獄服刑。
 

延伸閱讀:
1. 陳又溥(2020),《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2. 蕨類爸爸(2020),《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時,法院是否落實這個原則?》。
3. 黃蓮瑛、趙偉智(2021),《什麼是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判斷人選與內容時,有什麼標準?》。
4. 葉怡妙(202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親權),包括哪些事項?如果父母無法行使,由誰負責?》。
5. 葉怡妙(2021),《父母二人都不能行使監護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

註腳

  1.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至第4項:「
    I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II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III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IV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3.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4.   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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