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1]。 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 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2]。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 監護權[3]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懲戒未成年子女,並幫他財產管理等[4]。在實務上,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母同時死亡、生死不明、入獄服刑。
延伸閱讀: 1. 陳又溥(2020),《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2. 蕨類爸爸(2020),《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時,法院是否落實這個原則?》。 3. 黃蓮瑛、趙偉智(2021),《什麼是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判斷人選與內容時,有什麼標準?》。 4. 葉怡妙(202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親權),包括哪些事項?如果父母無法行使,由誰負責?》。 5. 葉怡妙(2021),《父母二人都不能行使監護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