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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
民事法
圖1 終止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當事人終止
契約
,讓繼續性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契約關係到此為止,從此「之後」不再繼續,但是「過去」已經完成的部分不會受到影響,因此終止通常發生在
繼續性契約
關係。終止分為兩種:
契約約定的終止: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符合哪些條件就可以終止契約,同時約定終止時雙方的
權利
義務。例如:
租賃契約
約定如果承租人生意做不起來,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必須提早1個月告知出租人,並且支付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
違約金
。
法律規定的終止: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才可以終止契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情況就是違法終止,終止無效。例如:
雇主
不能任意終止跟
勞工
的
勞動契約
,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時
[1]
,才可以終止契約。
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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