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

多數人包含特定多數人、不特定多數人,法院實務曾有見解[1],三個人以上的場合,就可以算是多數人;但也有法律直接規定多數人是指超過10人[2]

刑法上,多數人是「公然」的要件之一,最常見的就是公然侮辱[3]
法律立法的例子還有: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4]、被害之多數人[5]

延伸閱讀:
1. 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2.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3. 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當時輔導室除了告訴人及被告外,尚有證人◯◯◯主任及二位老師及小孩,人數已有三人以上,亦符合本罪之『公然』要件。」
  2.   就業服務法第10條:「
    I 在依法罷工期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
    II 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5.   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第1項:「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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