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

無薪假,或稱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是指雇主因為景氣不好造成停工或減產,而須暫時減少勞工的工時與工資,避免資遣勞工。但無薪假不是雇主片面決定就可以了,必須和勞工協商,經過勞工同意才能暫時放無薪假[1],原則上每次3個月[2]。實施前雇主還必須向地方勞工局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報,如果沒有通報,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3]

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就放無薪假,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請政府機關介入要求雇主給薪[4],雇主恐面臨新臺幣2萬~100萬元的罰鍰[5];即使勞雇雙方同意放無薪假,對於領月薪的勞工,放無薪假之後的月薪也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基本工資[6]

註腳

  1.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2.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3.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
    I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下列機關:
    (一)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II 事業單位縮減工作時間之實施期間或方式有變更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
    III 事業單位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通報,勞工得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或申訴;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知悉轄內事業單位有實施減班休息情事,應即進行瞭解,並依法處理。」
  4.   勞動部(2008),《雇主如因業務緊縮擬採取「無薪休假」措施,須經與勞工協商合意,不可逕自排定。》。
  5.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6.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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