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或稱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是指雇主因為景氣不好造成停工或減產,而須暫時減少勞工的工時與工資,避免資遣勞工。但無薪假不是雇主片面決定就可以了,必須和勞工協商,經過勞工同意才能暫時放無薪假[1],原則上每次3個月[2]。實施前雇主還必須向地方勞工局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報,如果沒有通報,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3]。
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就放無薪假,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請政府機關介入要求雇主給薪[4],雇主恐面臨新臺幣2萬~100萬元的罰鍰[5];即使勞雇雙方同意放無薪假,對於領月薪的勞工,放無薪假之後的月薪也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基本工資)[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