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行為犯

行為犯(Zweiaktiges Delikt),也叫複行為犯,是指一個罪名是由均屬不法的前後二個犯罪行為所組成。例如強盜[1]為強制[2]竊盜[3]兩個不法行為所組成[4],強制性交[5]則為強制與違反意願性交兩個不法行為所組成[6]

延伸閱讀:
匿名(2020),《什麼是強盜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4.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頁220。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可簡要參考司法周刊(2015),《士林地院邀王皇玉教授談強制手段》,第174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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