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

又稱最惠國原則,是指在國際貿易條約(雙邊或多邊條約)的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在貿易、關稅、航運、公民法律地位等優惠和豁免,也都給予和這個國家締約的其他國家相同優惠和豁免。例如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的第1條第1項[1]就提出最惠國待遇的原則。

註腳

  1.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1條第1項:「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或因輸出或輸入所生之國際支付所課徵任何種類關稅或規費;及對該等關稅及規費之徵收方法,有關輸出及輸入之一切法令及程序以及本協定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涉事項,各締約國對來自或輸往其他任何國家之任何產品所給予之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即無條件給予來自或輸往一切其他締約國之同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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