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

企業對外的財務報表內容至少需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1]。公司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會將財務報表提交給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2]。同時,達到法定資本額或規模的公司,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3]

註腳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4條第2項:「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商業會計法第28條:「
    I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權益變動表。
    II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若干財務報表內容會依據需求而有不同,例如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第1款:「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醫療財團法人,為收支餘絀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醫療財團法人,為淨值變動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社員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2.   公司法第20條第1項:「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3.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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