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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簽制度
民事法
雙簽制度
[1]
,是指
公開發行
公司(例如
上櫃
、
上市
公司)的年度
財務報告
[2]
,必須經由聯
合會
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的
查核簽證
[3]
。
註腳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證券交易法第37條
:「
I 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II 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III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IV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關於雙簽制度的研究與評論,可參考林孝倫、杜榮瑞(2020),〈會計師雙簽制度對審計品質之影響〉,《臺大管理論叢》,30:2期,頁1-36;何飛鵬(2017),〈
何飛鵬專欄:會計師界的「污點證人」
〉,《蘋果新聞網》。
證券交易法第14條
第1項:「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由依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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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王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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