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是配置在法院或檢察署的職員[1]。
書記官主要的工作內容是跟著法官、檢察官去開庭,打字紀錄開庭內容[2]。法院開庭時書記官會穿著全身黑的法袍[3]、坐在法官席正前的右下方[4]。 除了打字紀錄,其他工作內容像是將訴訟相關的文書編成卷宗並保管[5]、受理當事人聲請閱卷[6]、製作裁判正本[7]及其他書類正本、處理法官或檢察官批示的事項(例如發函函詢函調、送鑑定、調取贓證物等),以及聯絡律師和當事人等。也有出差的行程,例如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可能要去現場查封;地檢署的書記官在偵查中,有時候會跟檢察官一起外出相驗。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