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係使有特別知識或經驗的第三人,就鑑定事項,陳述或報告他的判斷意見,以其鑑定意見作為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是一種法定證據方法[1]。第三人可以係自然人[2](鑑定人)抑或機關[3](機關鑑定)。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