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瑕疵可以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三種類型。
裁量怠惰指的是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行政機關因故意、過失或認識錯誤,不知有裁量權,或以為只有小範圍的裁量權,而消極不行使裁量權[1]或沒有充分行使[2],例如:有人在警察面前闖紅燈,警察應該對違規的駕駛人開罰單[3],但警察卻當作沒看到,沒有對違規闖紅燈的駕駛人行使裁量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