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逾越

行政裁量瑕疵可以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三種類型。

裁量逾越指的是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結果,超越法律明文授權的範圍[1]。例如:甲在路口闖紅燈,行政機關可以處新臺幣(下同)1800-5400元罰鍰[2],但行政機關卻開出7000元罰鍰,此時已經超過法律授權範圍,屬於逾越權限的違法裁量。

註腳

  1.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496號判決:「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其結果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者,為逾越權限……」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