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種,由法定的政府機關或第三人,協助發生紛爭(糾紛、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居中調處,以取得彼此皆可同意、接受的解決方案。 調處的應用範圍很廣泛,散見在許多法律之中:詳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2項[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章[2]、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第34條之2、第59條、第62條[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民用航空法第47條[4]及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等。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