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種
票據上的
權利。在票據到期後,
執票人要求票據付款人付錢卻沒拿到款項時,可以向
發票人、執票人取得該票據前所有在票據上
背書的人,以及票據上其他
債務人(例如
匯票的
保證人)要求付款,此時執票人所行使的權利就叫做「追索權
」 。但票據追索權只有在執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後不成,才可行使票據追索權。
舉例來說:A向C給付一張委託B付款的匯票,隨後C背書轉讓給D,D又背書轉讓給E。在這張匯票到期後,E向已
承兌的B請求支付款項,但B卻拒絕給付,此時E可以向發票人A、
背書人C、D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