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指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所設立的公法人[1]。行政法人可以行使公權力,同時又具有較強獨立性與彈性,如有人事與財務自主性,擺脫傳統政府行政機關受人事、會計法令束縛的限制;雖然有彈性但也必須強化自己的成本效益與經濟效能,並接受國會、監督機關等的監督[2]。舉例來說,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就是行政法人[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