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受刑人必須服刑經過一定期間、在監所中表現良好,並且符合法規規範的情形而被認為有悔改之實時,以保護管束附加條件的方式,使受刑人提早回到社會當中,適應社會生活的制度。因此受刑人為了能提早回到社會當中,便會在服刑過程中努力參加處遇計畫、改過自新,來達到法律規範的假釋要件。
而我國假釋制度一直以來都是搭配著累進處遇制度一起運作,假釋要件的其中一項便是累進處遇必須到至少二級的級數,才能向監所申請假釋。
而附加條件的內容,則須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範[1],內容如:假釋出監後受到保護管束的受刑人,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來往、要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觀護人)的命令、不得對被害人挑釁等,如果假釋受保護管束的受刑人違反前述的內容時,則有可能會被撤銷假釋、重新入監執行還沒執行完畢的刑期[2],而且假釋在外的期間是不會從刑期中扣除的[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