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與「備查」不同。核定是指下級機關將處理的事項向上陳報,要等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做成決定後,這個事項才會生效[1];在上級主管機關還沒決定前,事項還不會發生效力[2]。
例如學習律師在成為正式律師前要接受律訓,其中基礎訓練是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辦理[3],當全律會擬訂學習律師退訓、停訓、重訓和收費事項後,要報請主管的法務部「核定」[4]之後,這些擬訂的事項才會生效。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