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

在勞動法的領域,投保單位是指雇主或雇主所屬的團體或機構,投保單位要依法為勞工被保險人)投保勞保、健保、職災保險、就保等[1]

不過,如果在強制全民投保的健保,投保單位就不只雇主,因為有些人不具受僱者、勞工身分,這些人的投保單位可能是親屬的雇主、鄉鎮市區公所、安置機構等[2]

註腳

  1.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I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II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III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
    I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II 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III 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2至4款、第2項:「
    I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二、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II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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