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搜索是指經受搜索人的自願性同意,執法人員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1],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
雖然同意搜索性質上是受搜索人自願捨棄自己的居住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但為了避免執法人員濫用權力而欺騙或脅迫受搜索人,所以國家機關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2],且在是否同意有爭議時國家也要審慎調查[3]。
在程序方面,執行人員應當場出示證件,而且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就要將同意的意旨記明筆錄,不能事後補正[4]。另外,受搜索人是不是自願同意,也不應該僅以有同意筆錄為唯一的依據,而應綜合一切狀況判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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