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之債

債之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基於法律行為所發生的債,主要的類型是「契約[1],這是由當事人雙方合意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2]。例如房東房客所簽立的房屋租賃契約,就是一種意定之債。

註腳

  1.   王澤鑑(2002),《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版,頁6-7。
  2.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