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之債

債之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的債,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就會成立,不論當事人有沒有想要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1]。依照民法的規定,法定之債主要有以下3種:


除此之外,也有可能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發生法定之債,例如撿到遺失物拾得人,依照民法規定,原則上可以對遺失人請求10%的報酬[2],這個報酬請求權也是一種法定之債[3]

註腳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民事判決:「且不當得利之債為法定之債,只須合於法律所規定之要件,即可成立,與契約之債,係因當事人之意思所生而屬於意定之債,亦屬有別。」
  2.   民法第805條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3.   王澤鑑(2002),《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版,頁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