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成立或生效,不需要依照一定的方式。 例如民法契約,就是以不要式為原則,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會成立[1],不一定要書面或登記。
相對的概念是「要式行為」,例如民法規定結婚和離婚一定要「書面+登記」的形式,才有效[2]。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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