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護就醫

圖1 戒護就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戒護就醫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戒護就醫,法律上稱為「戒送醫治」。指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在監獄管理人員的戒護之下,送至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1]

當戒護就醫仍不能或無法獲得適當的醫治時,監獄可報請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2]」)核准保外就醫(法律上稱為「保外醫治[3]」)。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2.    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2項:「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3.   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前段:「經採行前條第一項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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