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送醫治

圖1 戒送醫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戒送醫治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戒送醫治就是一般俗稱的「戒護就醫」,受刑人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1],由監獄管理人員戒送到醫療機構或監獄內的醫療單位治療。由於仍然在監獄管理人員(國家公權力)的監督之下,所以戒送醫治期間會計入刑期[2];若中途脫逃的話,也會構成刑法的脫逃罪[3]

如果戒送醫治無法妥善處理受刑人的傷勢或病情,可能會進一步採取保外醫治(俗稱「保外就醫」)。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7項:「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及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至前項之規定。」
  2.   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3項:「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3.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I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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