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

圖1 無行為能力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無行為能力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依民法第13條第1項[1],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15條[2],經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依照民法第75條[3]、第76條[4],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做出、接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意思表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

註腳

  1.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3.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4.   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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