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指的是新增訂或修正的法律,不會對發生在法律生效前的行為產生影響,在適用上依行為結束時點是否在法規生效前,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以及「不真正溯及既往」兩大類型[1]

真正溯及既往

當新法生效後,在此之前所發生過的行為會被重新檢視,甚至有被處罰的可能。例如:新增訂法規禁止人民喝酒,且規定所有在該法設立前曾經喝酒的人都須受罰,而不是限於法律創設之後喝酒的人才受到規範,這就是真正溯及既往。

不真正溯及既往

如果是規定過去已經發生,但新法增訂或修正後尚未結束的行為,則屬「不真正的溯及既往」。例如:過往並未要求業者需在香菸盒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但為了保障國民健康,修訂法律課予業者在香菸盒上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的義務,因賣香菸的業者是持續販賣香菸,雖然過往賣香菸時,並未規定要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但新法增訂後販賣香菸行為並未結束,所以屬於「不真正的溯及既往」[2]

延伸閱讀:

呂嘉穎(2022),《什麼是「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行政法》。

 

註腳

  1.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基於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來,其意義乃指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所謂事件,係指符合特定法規構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所謂發生,係指該全部法律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又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司法院釋字第577號及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此即學說上所謂構成要件事實之溯及連結(非真正溯及既往),而非法律效果之溯及適用(真正溯及既往),自不生法律溯及既往之問題。」
  2.   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另上開規定之菸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其時間適用之範圍,以該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標示事件為限,並無法律溯及適用情形,難謂因法律溯及適用,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