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達

下達,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告知的意思[1]

在行政法領域中,上級機關原則上要將行政規則下達給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但如果是解釋性或裁量性的行政規則,則另外要在政府公報發布[2],由行政機關依據命令的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3]

註腳

  1.   吳庚(202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6版,頁246-247。
  2.   行政程序法第160條:「
    I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II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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