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勞動基準法裡其實沒有規定所謂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雇雙方約定,用來評量新進勞工的能力、是否能勝任這份工作等。儘管勞動法沒有規定,實務上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必須注意試用期間還是要遵守勞動法令的規定,包括工資、勞健保、工時、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都要依照勞動法的規定[1],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2]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一般所說的工作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

註腳

  1.   勞動部(2021),《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之限制?》。
  2.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