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責任

行政罰法上的責任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行為責任」,另一種是「狀態責任」。

行為責任指的是行政機關對違反法規的人[1],科予行政罰,原則上只處罰違反法規範的行為人[2],例如:開車超速行駛,行政機關原則上處罰超速行駛的駕駛人。

註腳

  1.   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2.   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2006/1/24):「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