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下員

派下員是指祭祀公業中擁有派下權的人,包括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設立人派下權的人[1]。祭祀公業的財產屬於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2]

註腳

  1.   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4、5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四、派下員: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分類如下:
    (一)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
    (二)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五、派下權: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2.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民事判決:「且公業財產又屬於派下全體公同共有。然凡為公業之設立者及其繼承人,均為派下,各有其派下權,僅其由繼承而取得者,或因房份關係,或因同時繼承者有數人,故派下權之分量有等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