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臺帳

日治時期總督府為了釐整地籍,進行土地調查事業,確定土地權利,而將土地權利記載在「土地臺帳」上,但土地臺帳是作為日本政府徵收稅賦的依據[1],跟現在的土地權狀或土地謄本的作用不同。臺帳上會記載地目等則、甲數、地租、所有權人(業主)姓名等[2]

土地臺帳(含家屋臺帳)和連名簿在申報祭祀公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用來說明對祭祀公業財產(土地)有權利。

註腳

  1.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7330號函(1981/4/20):「……二、土地台帳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為地稅管理機關所保管。」
  2.   日據時期公布(明治31年7月律令十三號)的臺灣地籍規則第2條規定:「地方廳須備土地臺帳及地圖,登錄關於土地事項。應登錄之事項,由臺灣總督定之。」
    日據時期明治34年3月發布臺灣地籍規則施行細則裡面則規定「土地臺帳:按街、莊、社編製土地臺帳;土地臺帳登錄事項包括土名、字號、則別、地目、甲數、地賦、業主及管理人之姓名住所等。」參陳照銘(2003),《臺灣祭祀公業十三篇》,頁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