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目等則

地目等則源於日治時期,是過往用來表示土地使用分類(地目)和各種地目的地力優劣等級(等則)[1],所以是兩個名詞一組的說法。地目的分類例如「田」、「旱」、「建」、「道」等[2]

地目等則制度延續至民國,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實際使用狀況已多有不符,後來土地使用管制也是以都市計畫、使用地類別等相關法令辦理,而不是以地目作為管制及利用的依據,所以政府在1980年代開始逐步辦理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直到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權狀謄本上不再記載,但民眾如果想參考的話,還是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詢[3]

註腳

  1.   林茂雄(1990),〈地目等則存乎?廢乎?〉,《豐年》,第40卷第2期,頁39。
    田賦徵收實務條例第4條第1款、第2款(1977/7/15廢止):「本條例主要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  地目:指各省(市)縣(市)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二、  等則:指按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高低所區分之賦率等級。」
  2.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888644號函(1999/3/3):「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有失實,有關其存廢問題,前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決議,並分別以87年9月25日台內地字第8790533號函及同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8790704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惟因目前仍有法律以地目作為管制手段,為免驟然廢除地目影響民眾權益,爰採逐步漸進方式,處理原則如下:
    一、自民國88年3月16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4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4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銓定不再辦理。」
  3.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函(2016/10/27):「一、按地目等則制度係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以來,其於土地登記簿之記載與現況已不相符。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係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則以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本部於78年即報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地目等則制度應予廢除,嗣以88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8888644號函釋逐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並請有關機關儘速研擬替代措施並修正涉有地目等則之法規,持續推動迄今,各相關機關均已妥為因應,經本部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可全面廢除該制度之共識後,業已報奉行政院核復同意照辦,爰自106年1月1日起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二、為因應地目等則制度之廢除,本部刻正增修相關系統功能,故自106年1月1日起,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及權利書狀,將不再有地目等則之欄位。倘民眾或行政機關有以原有或歷史地目等則資料作為參考之需者,仍得依下列方式查詢,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
    (一)民眾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政整合系統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或人工登記簿謄本。
    (二)行政機關得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庫最後記載之地目,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