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共同生活於社會,彼此利益衝突時需相互體諒,因此法律以「容忍義務」規範不動產相鄰關係。舉例:住戶因為維護修繕房屋(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使用其他住戶房屋(專有部分),其他住戶不得拒絕[1]。
註腳
在集體勞動法的領域也會討論到「容忍義務」,這時候討論的是雇主對於勞工組織的存在與運作,負有容忍的義務[1]。 目前實務上討論雇主的容忍義務時,比較常出現的是工會對於雇主的發動的言論,雇主在一定範圍內有容忍、讓步的義務,以保障工會活動的自由。例如工會揭發公司的不法情事,而且言論的內容具有高度的公益性,目的也是為了維持公司存續的話,雇主負容忍的義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