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防禦權

憲法第16條規定[1]人民有訴訟權,落實到刑事程序中的被告上,就是被告有防禦權,意思是給予被告於審判中與檢方類似地位、或給予其法律上的優惠以平衡國家機關與個人間的能力差異,內容包含委任律師、緘默權等等,交互詰問權亦屬之。

 

註腳

  1.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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