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圖1租約到期後房客不遷營業登記,房東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房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見圖1)房子出租讓人做生意,在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後,房客已經搬走,明明沒有在原址營業了,但營業登記卻不遷走,也不註銷,導致房東可能被課徵較高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該怎麼辦呢?其實,房東可以自力救濟,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特別提醒,本文討論的是房客將房屋用於「營業」的情形,若是居住用卻不遷出戶籍,請參考李琬鈴(2023),《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房客不遷戶籍,該怎麼辦?》。二、先確認...
文章
在《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二)影響工會運作的「支配介入」》這篇文章中,討論到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有部分案例曾是因為雇主違反中立義務,而被認為符合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究竟什麼是雇主的中立義務?什麼樣的行為曾被認定屬於違反中立義務?本文簡要整理相關實務見解,說明如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與解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雖然工會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內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是廠場、事...
文章
「不利益對待」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包含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人,不可以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對勞工有其他不利的待遇。然而「工會活動」涵蓋範圍有哪些?本文整理過去幾則法院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看法,簡要說明如下:一、工會活動範圍的解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工會活動」範圍涵蓋到哪裡,相關法規並沒有加以定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只要是工會為了維護與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及經濟性的目的,所為爭議行為以外的一切集體行動,都應該被包含在工會活動的範圍內。另外,法院認為...
文章
企業之間的競爭,除了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外,唇槍舌戰也時常發生。如以不實資訊公開批評同業,以致影響同業的商譽,可能衍生罰鍰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不可不慎。(見圖1)圖1怎麼算是損害同業的營業信譽?如何避免批評違法?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以不實資訊批評同業,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本條規定,除了會面臨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2,500萬元罰鍰、被要求限期改正的行政責任以外,行為人還可能面臨2...
文章
政府提供總額300億元、估計50萬戶受惠的租金補貼專案於2022年7月1日起至8月底開放申請。為了提升房屋所有權人將未使用的住宅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意願,政府也對房東釋出利多,只要願意將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房東即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稅賦優惠。究竟成為「公益出租人」有什麼具體好處?需要特別注意什麼嗎?一、公益出租人享有的三大稅賦優惠(見圖1)圖1公益出租人的三大稅賦優惠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千元的租賃所得免稅額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
文章
當勞方申請人依法申請裁決時,必須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判斷條文內規範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及「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到底是誰,才能知道要把誰當作裁決申請的相對人。實務上,有些情況要判斷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人並不容易,例如:教師裁決申請的雇主是學校嗎?是否包含地方縣市政府?或者企業體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形成組織的多元化,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並且掌握人事、財務及業務,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例如:富邦金融控股股...
文章
圖1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前言:為什麼不當勞動行為需要分類?(見圖1)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介紹的系列文章,第一篇先跟分享了「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了解制度設計背後目的及功能後,我們可以發現其實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對工會成員所採取的不公平或不公正的作為。因此,立法者參考外國勞動行政實務上常見的類型,在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下將不當勞動行為分為「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及「不誠信協商」的三種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本篇先從「不利...
文章
本文以(上)、(下)兩篇系列文章的方式,分別介紹關於律師可能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至於律師因違反倫理規範而遭移送懲戒的程序,以及可能受到的懲戒處分類型,則另以《不肖律師會被處罰嗎?什麼是律師懲戒?》一文說明。一、律師與委任人間的注意事項(見圖1)圖1律師和委任人之間有哪些注意事項?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以「當事人利益」為首要考量律師既然受人委任,就必須周全準備,除了要詳細瞭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外,還要極盡所能為委任人找出對應之道,並查找法院裁判實務,盡全力維護委任人的合法權益。但也不能報喜不報...
文章
圖1因行車糾紛而拔別人的車鑰匙,會觸犯強制罪嗎?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什麼是強制罪?(見圖1)因為行車糾紛把對方的鑰匙拔走、讓對方不能離開,大家可能會想到:會不會觸犯強制罪?強制罪位在刑法的「妨害自由罪章」,要保護的法益是「人的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而非保護人的行動自由,因此關鍵在於心理上的強制而非物理上的強制。不用完全壓制被害人的自由、達到無法抗拒的程度,只要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受到影響、因此屈從,就會構成強制罪。強制罪規定在刑法第304條,處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
文章
一、行為能力怎麼判斷?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成下表1。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現行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所以本文以下都以18歲即成年來說明:表1我國行為能力針對年齡的規定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A男是「無行為能力人」案例一跟案例二中,A男僅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A男依民法第75條規定,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民法第76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替A男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論A男是想要買糖果或是接...
文章
2021年5月起,臺灣COVID-19疫情升溫、進入三級警戒後,為了追蹤足跡、協助疫調人員掌握個案相關的活動史、匡列接觸者等目的,又避免使用紙筆增加接觸風險,行政院推動了「簡訊實聯制」,讓民眾每進入一個地點,都可以利用掃描場所的QRcode或者簡訊傳送場所代碼的方式,達到登記的目的。但這個應防疫需求而生的機制也引發了不小的爭議。一、簡訊實聯制真的OK嗎?(一)簡訊實聯制的運作方式當民眾要進入某個場所的時候,需要以手動輸入或掃描QRcode的方式,傳送內容有一串「場所代碼」、沒有其他內容的簡訊到1922專線,電信業者與指揮中心...
文章
考量學生及他的家庭,可能會因為一場意外事故造成龐大的經濟負擔,或因為突來的疾病而中斷學業,因此過去政府就已經依據法律的授權頒訂辦法,實施學生團體保險政策(下稱:學保)。但過去的學保制度依照相關辦法,是招標委託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的架構下運作。因為承保條件比較寬鬆,理賠率又高,造成保費收入不足以支付理賠金額,民間保險公司承接辦理的意願低落;再加上各級學校散落在不同縣市,保險公司也因此需要比較多的服務據點,才能夠滿足服務需求與理賠事宜,因此有能力承作的保險公司並不多。為了改善這些問題,我國透過制定「高...
文章
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設置背景勞動法制及勞雇參與的方式,常伴隨高度政治性並且涉及國家公共安全與秩序的利益,當個別勞工法令像是勞動基準法因為環境與時代需求不斷修正,與集體勞資關係相關的舊勞動三法(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早已不敷使用並阻礙工會正常化發展,例如:1949年的「工會法」第57條規定:「僱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僅訂定雇主阻撓工會部分運作的行為可處罰緩手段,但是因為條文中沒有規定「罰緩...
文章
一、各直轄市、縣(市)認定現有巷道的標準我們在第二篇討論了「既成道路(巷道)」的定義,但如果是「現有巷道」在建築法或建築設計規則中沒有定義,而是授權地方政府在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中訂定。筆者在系列第一篇就提及,現行各地方政府的建管實務認定現有巷道時,是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所指的「既成道路」包含進去,所以現有巷道中會有屬於既成道路(巷道)跟不屬於的。依照學者的彙整歸納,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就可能會被地方政府認定為現有巷道:(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巷道。(二)於特定時間以前,曾指定建...
文章
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外,一般民眾也可以查詢並閱覽判決。法院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原則上是公開的,而司法院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大家上網查詢司法相關資料,其中包含裁判書、函釋與各類司法資料。網址是:https://lawsearch.judicial.gov.tw/default.aspx一、該如何查詢判決?(一)關鍵字與條件查詢要查詢判決,可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裁判書系統」的「裁判書查詢」欄位,輸入你所欲找尋的判決關鍵字進行搜尋。例如,想要搜尋「毒品案件」的判決是怎麼寫的,即可輸入「毒品」;如有更精確的關鍵字,例如「大麻」,則可更限縮範圍,...
文章
前二篇說到能夠監督法官的機制有內部的上級監督、法官評鑑兩種,接下來介紹剩下的兩種制度,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委員會。一、職務法庭(見圖1)圖1監督法官的職務法庭資料來源:吳孟勳/繪圖:Yen(一)程序法官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有兩種程序可以使用:1.法官評鑑委員會→司法院→職務法庭依照法官法第39條規定,如果法官有前一篇文章提過應該交付評鑑而且有懲戒必要的情形,報由司法院移交職務法庭審理。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做成這樣決議前,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司法院在將案件移交給職務法庭前,也應該將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告知監察...
文章
日常生活中,一般人怎麼判斷什麼事件或時機,需要找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一般人怎麼找到律師或專業法律人士,請他們提供法律意見?有什麼管道?一、我需要找律師嗎?律師可以做什麼?大多數民眾以為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訴訟(俗稱的「打官司」),但事實上,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員,可以處理的事項不只如此。舉例來說:訂契約、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不動產登記、寫遺囑、見證、和解協商、法律顧問等,都是律師常見的工作項目。二、為什麼要找律師?自己處理不可以嗎?(一)律師的養成教育要成為一名律師,多數是從大學法律系畢業...
文章
我國的基本工資自2011年至今,每年皆有調漲;201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已調漲到23,100元,時薪也調漲至150元;且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漲到23,800元,時薪調漲至158元。連年的調漲政策,已讓這個議題在社會上討論得沸沸揚揚。這個新聞中不時提到的「基本工資」到底是什麼?究竟是由誰來決定是否要調漲及調漲幅度?按件計酬的勞工又能不能適用這個制度呢?一、基本工資的定義及制定程序(一)基本工資定義為了保障勞工的購買能力及生活品質,勞動基準法第21條特別規定,當雇主與勞工協議薪資時,約定的金額不可以低於我國當...
文章
一、受刑人申請假釋的要件與程序(一)假釋要件假釋,必須是受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才能申請。原則上,受刑人遭處無期徒刑而執行超過25年;或者遭處有期徒刑,而且執行超過刑期的1/2;又或者是遭處有期徒刑的累犯,執行超過刑期的2/3,而且有具體悔改的表現(法律用語叫作「悛悔實據」),就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假釋。(二)申請假釋程序如果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就可以向監獄申請假釋,並由監獄的假釋委員會根據受刑人的紀錄與資料來審查,決議通過後,報請法務部核准。二、A可以主張的救濟管道(一)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受刑人A如果對於法務部...
文章
一、「刑」的種類我國刑法規定的「刑」可以分為「主刑」及「從刑」。主刑包括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財產刑(罰金);從刑則只有「褫奪公權」一種(圖1)。   圖1:刑的種類資料來源:作者自繪。以下會介紹自由刑中的兩種類型:「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一)有期徒刑既然稱為「有期」徒刑,就表示徒刑有一定的期間,原則上是「2個月以上15年以下」。不過,若個案有特別情事而能依法減刑的話,例如:未遂犯和幫助犯,得分別依照既遂犯和正犯的刑度減輕,這時就可以減到不滿2個月;甚至於當犯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