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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網路平臺原價轉賣國外買的眼藥水、防蚊液,為什麼會被罰?資料來源:鍾秀瑋/繪圖:Yen一、什麼是法律上的「藥品」(見圖1)藥品的種類非常廣泛,除了藥事法第6條所規定供人體使用者以外,另外還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供環境衛生、防治污染等使用的環境用藥。二、攜帶藥品入境需要經過核准,且要有藥商執照或環境用藥販賣許可執照才能進行販售除非是要自行使用,否則只要人體用藥或環境用藥是沒有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1項,或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核發輸入許可證就自行攜帶入境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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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事人員之注意義務法律要求,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但何謂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是否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我國法院通常是使用「醫療常規」、「醫療水準」或「理性醫師」作為判斷標準。「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最大不同是,「醫療常規」注意標準是僅考量醫療常規因素來作過失存否之判斷,若醫事人員的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就會認為醫事人員已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而判定無過失。「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注意標準則是考量所有因素來做綜合判斷,醫療常規僅是諸多審酌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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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一、基本資料每個判決書都應記載當事人的姓名,才能特定主體身分,所以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裁判書(包括裁定跟判決)」必須記載受裁判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等;如果是「判決書」(不包含裁定),還要特別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至於網路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涉及當事人基本資料時,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從2010年11月起,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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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發生後的程序在臺灣,病人就醫後發生可能避免的重大傷害或死亡,而產生醫療糾紛時,依新公布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規定,醫院內部必須先組成關懷小組與病家說明、溝通與關懷,在醫病雙方無法調解成功時,病家可以進一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市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仍無法成立,再採取司法途徑(圖1實線)。因為醫預法要求「調解先行」,因此就算病家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直接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告,還是會先被移送調解會調解(圖1虛線),調解無法成立時才會回到司法程序。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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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房客在租屋處非自然死亡,房東可以主張哪些權利?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房東B對房屋的所有權並未受到侵害(見圖1)(一)B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例中,B起訴主張房客A明知道所承租的房屋不是A自己所有,而且應該知之在房屋內自殺死亡,將使該屋變成凶宅,日後將難以再出租或出售。然而A仍於屋內自殺身亡,顯然已侵害B對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B的繼承人即父母請求連帶賠償500萬元。(二)法院實務認為凶宅的情況不適用侵權行為但實務上卻有否認B的房屋所有權受到侵害的見解,有法院認為房客A雖然在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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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權利的行使,與票據的占有,有不可分離的關係,也就是說必須票據在手,才可以請求付款或行使其他票據權利。如果不小心把票據弄丟,或被偷、遭到無法回復的毀損而滅失,這種執票人並沒有拋棄票據,票據卻脫離執票人占有的狀況(法律上稱為「票據喪失」),如果想避免付款人付錢給別人,票據權利人可選擇依票據法所規定票據喪失的程序處理,也可以選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規定的假處分程序處理。本文只介紹前者,也就是票據喪失的救濟程序。遇到弄丟票據這種常見的票據喪失原因,救濟程序分為三步驟(如圖1):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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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是一部病人的疾病歷史,它記載著病人所有病程與治療經過,其內容是由醫療機構中照護病人的醫事人員所共同完成。在臨床方面,病歷對於求診病人以及醫事人員都十分重要;在功能方面,病歷在醫學上以及法律上也各自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以下簡要說明病歷的相關法律概念。一、病歷的定義與性質依我國醫師法第12條規定,病歷是指醫師執行業務時所製作的紀錄文書(狹義的病歷);而依醫療法第67條規定,病歷是指醫師及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廣義的病歷)。由醫療法的規定可知,任何醫事人員在從事醫療業務時,所記載的文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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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屋實務上,有些房東會在公共空間(例如分租套房的交誼廳或走廊)裝設監視器,一方面保障房客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藉此確認房客是否都有遵守租約的約定(例如不可轉租、不可容留他人過夜等)。但這些行為如果沒有事前取得房客的同意,往往會引起很大的爭議,甚至衍生侵害隱私權相關的法律責任。關於這點,基本上可以從刑事及民事責任分別切入討論。(見圖1)圖1房東可以為了安全考量,在租屋處安裝監視器嗎?資料來源:王綱/繪圖:Yen一、刑事責任房東未經房客同意在公共空間裝設監視器,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問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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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通姦罪,沒有想像中容易(一)刑法與民法,標準大不同1.刑法通姦罪的成立要件在過去的法院實務中,其實構成通姦罪的條件非常嚴格,限定在男女性器官接合的情況。縱使是符合目前刑法的「性交」定義,有性器官、肛門或口腔的接觸,但只要沒有男女性器官接合,就不符合「通姦」的要件。舉例來說,外遇配偶單純與第三者傳送帶有性要約的簡訊、用交友軟體在網路視訊中談論性事、一起洗鴛鴦浴,甚至是口交或肛交這類符合刑法「性交」定義的行為,都不會成立通姦罪。2.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要件相較於刑法對於通姦的判斷非常嚴格,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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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根據調解地點、效果,可以分成兩種:在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的調解是鄉鎮市調解,在法院的則是法院調解。圖1鄉鎮市調解、法院調解的區別?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兩種調解相同的地方(見圖1)(一)調解的開始方式不論是法院調解或是鄉鎮市調解,都是「當事人聲請」為原則,如果當事人不想調解也沒關係,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只有某些案件例外才會強迫當事人即便已經起訴了,也要先進行調解程序,例如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小額財產糾紛(低於50萬)和家庭糾紛。(二)調解成立的效果從最終的效果來看,鄉鎮市調解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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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人事保證?跟一般的保證有什麼不一樣?人事保證就是由第三人擔任員工(即受僱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和雇主簽約,彼此約定萬一將來因為這個員工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導致雇主的權益受損,且員工必須要對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時,這時候就由人事保證人代員工賠償給雇主。由於一般的保證關係是在保證「已經產生」的債務,而人事保證則是在保證「將來可能會發生」(也就是不一定會發生)的債務,所以雖然都稱為保證,但是概念並不完全一樣。人事保證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的方式簽訂(不能只是口頭約定),而且保證的期間不可以超過3年。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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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委會要求後手要代為繳清管理費的理由一般來說,持這個見解的管委會通常是認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所記載住戶的權利義務,不論是房屋的前、後手都必須要遵守,也就是前手依規約享有的所有權利義務事項,後手(繼受人)也要一併「繼受」並遵守。況且後手在買受房屋前也應該要查閱規約,因此如果規約也明確記載「住戶所積欠的管理費,繼受人有承受義務」等類似規定,後手也有機會看到,沒有不知道的道理,所以後手就應該要替前手繳清他所積欠的管理費。二、法院判決的見解(見圖1)圖1前手(原屋主)積欠管理費,後手(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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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涉入刑事案件時不受國家壓迫,我國定有「刑事訴訟法」完整規範人民的權利,但條文用語卻常讓許多民眾難以一望即知,也難以維護自己的程序權保障。例如: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詢問」、「訊問」、「詰問」3種用法,看起來好像是不同東西,但實際上3種都是指「發問」的行為。是否納悶為什麼同樣一個動作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依照發問者、問話對象、程序的不同,使用不同詞彙。(見圖1) 圖1什麼是偵訊?訊問、詢問、詰問有差別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偵訊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大概是「檢察官偵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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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交保?新聞上常看到的「交保」,在法律用語上叫「具保」。當有犯罪發生,會經過檢調偵辦、法院審理、上訴等一系列程序,到最終確定判決需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下皆以被告簡稱)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以及檢調對證據的保全,檢察官或法官在考量案情輕重、是否有串證、湮滅證據、逃亡的可能性後,可以命被告具保免予羈押,可能的情形有以下兩種:(一)檢察官認為可以具保免予羈押如果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串證的可能,但沒有必要羈押,可以要被告繳納指定的金額作為保證金,擔保自己不會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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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一名正式律師需要經過兩階段,首先是修習應備學分、通過國家考試,再來就是完成職前訓練。通過這兩個階段,才能成為正式律師。(見圖1)圖1成為正式律師之路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修習應備學分,通過國家考試成為律師的第一步就是要先修習應備的學分。因為律師考試並未硬性規定只有法律相關科系的學生才能報考,因此若非法律系畢業者,也可到學分班選修法律課程以取得法律學分。符合應考資格後,就要想辦法通過國家考試。律師考試共有兩次的筆試測驗,第一試考過者才能繼續考第二試,考過第二試才能算是考上律師。(一)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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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理及法院裁判見解,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少了一個,就無法取得著作權,建議大家把這系列文章看完。在這篇要跟讀者說明「具備表達形式」這一必要條件。一、著作權法以保障「表達」為原則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所保護的僅有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著作表達中所蘊含或想呈現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也就是創作內容必須具有相當外部表現形式,才有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必要,這就是「概念與表達區分原則」又稱「思想(idea)與表達(expression)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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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8年12月7日上路的大法庭制度,取代了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判例」和「決議」制度,但為什麼會有如此大幅度的修正呢?為了讓讀者瞭解法院實務的運作及制度的演進,本文首先會著重說明判例和決議制度的概念,以及過往所產生的爭議;至於大法庭制度的內容,則會在〈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中深入介紹。一、什麼是「判例」和「決議」?(一)什麼是判例?如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的裁判值得參考時(例如:完整說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明確區分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等),就會透過會議或總會議等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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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什麼?誰可以申請?處理法律爭議不僅需要時間,也需要費用。為了避免讓金錢成為人民與訴訟權之間的高牆,我國政府設立了「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人民法律上的服務,其中一個服務就是「法律扶助」。一、法律扶助可以提供什麼幫助?依照法律扶助法第4條,舉凡打官司、調解、和解到契約撰寫、法律諮詢,都是法律扶助可以幫忙的項目。而法律扶助也不侷限於特定法律領域,因此財產糾紛、親子糾紛或是刑事爭議,也都是法律扶助可以提供服務的領域。舉例來說,A受到配偶的家庭暴力,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想要訴請離婚,但自己是職業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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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民事責任的成立醫療機構責任所探討者是,醫療機構何時須為病人在醫療過程中所生之損害負責。傳統見解認為,醫療機構需要負責的原因,可能是基於契約須要對履行輔助人的過失負起責任,或侵權行為上醫療機構須要為受僱人的不法侵害負責,此外,就是對醫療機構的董事或有代表權的人所造成的損害負責。而這三個原因,都建立在「個人」成立賠償責任後,醫療機構才需要負責。二、醫療機構責任的形成然而醫療過程中導致病人損害,除了可能是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代表權人的過失所致以外,不少案例,其實病人的損害是源於醫療機構管理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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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的基本分類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本票、支票。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一)匯票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二)本票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三)支票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