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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房客在租屋處非自然死亡,房東可以主張哪些權利?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房東B對房屋的所有權並未受到侵害(見圖1)(一)B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例中,B起訴主張房客A明知道所承租的房屋不是A自己所有,而且應該知之在房屋內自殺死亡,將使該屋變成凶宅,日後將難以再出租或出售。然而A仍於屋內自殺身亡,顯然已侵害B對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B的繼承人即父母請求連帶賠償500萬元。(二)法院實務認為凶宅的情況不適用侵權行為但實務上卻有否認B的房屋所有權受到侵害的見解,有法院認為房客A雖然在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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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憲法,法官職責是依法獨立審判。法官審判人民涉及刑法犯罪行為時,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審查是否符合刑法條文,始能定罪。刑法是刑罰權的規範,讓人民瞭解勿輕易涉犯刑法的行為,而刑事訴訟法是力求發現真實與程序正義,以達成法和平性,所以法院審判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時,必須依據事實證據,並透過理性邏輯地審查「犯罪事實是否與刑法規定相符」,這就是「三段論證」,才能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決結果。而法院審查人民是否成立犯罪,將依循「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等三個階層審認,有關這三個階層說明,分段敘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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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逼車的定義一般人聽到逼車,腦海中浮現的畫面,可能會是「未保持安全車距,在後面狂按喇叭逼迫前車讓道」或「以極近距離加速超越前車並驟然切入前車路線」或「突然急煞甚至煞停,迫使後車跟著急煞」等等的情境。但法律其實並沒有清楚定義什麼是逼車,如果從政府各類文宣中觀察可以得知,逼車其實就是危險駕駛行為的一種類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有針對危險駕駛處罰的明文規定。(一)開(騎)車上路須遵守的基本行車義務開(騎)車上路必須遵守相關法規義務,駕駛人如果惡意違反以下行車義務,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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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竊盜不等於竊盜?曾經有多件新聞報導過一種特殊案例,例如:偷騎機車、偷穿雨衣、偷提款卡後,再將這些物品歸還的事件。這些行為看似為竊盜,而被稱為「使用竊盜」,但實際上卻又與竊盜不同,行為人並不會真的成立竊盜罪。每當這類新聞一播出,總會引起廣大群眾和媒體的撻伐,開始指責檢察官與法官,但使用竊盜真的不算是竊盜嗎?二、怎樣才會成立竊盜罪?(一)竊盜罪如何規定?刑法對於竊盜罪的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觀察該條文內容,可以將其構成要件分為「主觀」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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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刑法是為了懲戒、矯治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而訂定,但當犯罪事實涉及二人以上的行為人時,就必須先確定個別行為人對犯罪的貢獻程度後,才能針對不同行為人給予適當的處罰。對此刑法學上發展出正犯與共犯的概念。以下將介紹正犯、共犯的類型與定義,各類型用語或許很相近而容易混淆(例如共同正犯、共犯兩者很相近),但卻代表不同的概念,請大家留意。二、什麼是正犯?類型有哪些?正犯指的是直接從事犯罪行為、對於犯罪進展具有掌控能力而須對犯罪結果直接負責的人。而類型上,可分為以下幾種:(一)直接正犯又稱支配正犯,指的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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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完畢後,接下來就要評估各項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評估這些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據能力」不可混為一談。前者是證據對於待證事實所能發揮證明程度的強弱問題,證明力愈強,愈能作出肯定的判斷,否則便是證據不足。後者是證據是否適格的問題,如果一項證據欠缺證據能力,就應當排除在法庭之外、不使用該證據,故法院根本不必進行調查,更談不上究竟有沒有證明力。一、證明力與自由心證原則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的證明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在學術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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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要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話,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為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另一種則是因為公共設施的瑕疵。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分段說明本項國家賠償責任成立需要同時符合的要件。(見圖1)圖1我可以跟國家請求賠償嗎?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身分上必須是公務員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此為最廣義的公務員,不論文職或武職、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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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參酌英美法下公司董事之受託人義務,規定公司董事於執行業務時,應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見圖1)圖1董事對公司有哪些義務?資料來源:林詩梅/繪圖:Yen一、忠實義務忠實義務的核心乃在於處理董事與公司間利益衝突的問題,亦即董事應避免利用自己為公司執行業務之地位,謀取自己或他人利益而犧牲公司的利益;且於執行業務時,應以公司之最大利益為首要考量。當然,考量公司最大利益,仍應於遵守法令、商業倫理規範之限度內。董事與公司間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引發忠實義務疑慮有各種類型,本文僅介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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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當事人先提出刑事訴訟的告訴,然而刑事訴訟的進行有時冗長又緩慢,加上當事人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往往在得到有罪確定判決的時候,很可能都已經超過了侵權行為請求權的2年時效。而這些當事人之所以如此,他們的理由是認為如果不等到刑事法院最後做出刑事有罪的確定判決,又如何能知道他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有關於這一點,就是當事人的誤會。一、民、刑見解不一定一致民事與刑事各自獨立,雖然在訴訟上基於舉證及調查證據的便利,往往會互相參考,但見解不一定會一致。例如: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刑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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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票據法所規定各種票據行為的記載事項後,才算是有效的票據行為,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才會發生效力。由於票據上所記載的事項會影響票據的效力,依據影響的效力(例如是否有效或發生其他效力),可將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歸納分為三大類:應記載事項、得記載事項以及不得記載事項。一、應記載事項法律條文的「應」是「必須」的意思,所以應記載事項就是必須要記載的事項。只要是票據法的條文中規定「應記載」,都屬於必須要記載的事項,而因為法律對於各種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時,除了無效以外是否另外賦予其他的法律效果,又可分為「絕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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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防衛的概念現行法的正當防衛其實起源相當早,在羅馬法時代的法學家就有認為「正者不用向不正者低頭」。換句話說,在國家無法及時介入保護的情況下,受到攻擊的人能採取保護自己的行為,在此同時,這個保護自己的人也能夠實現國家建立的法律秩序。例如刑法傷害罪的規定,是要禁止人們傷害彼此,而只要有人要對你進行傷害的行為,在警察沒辦法即時保護你的情況下,你就可以採取保護自己的「正當防衛」行為來抵擋對方,一方面保護自己;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出手傷害的人知道,這個行為是不被法律允許的,所以保護自己的行為不會被法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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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功能是什麼?所謂的犯罪被害人,就是因為犯罪而權益受有損害的人,包括直接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被害人,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間接被害人,例如被害人的配偶、父母與子女等等。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被害人,都有權利依照民法向犯罪行為人求償,像是民法第194條規定的「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人請求賠償。不過,有時因為犯罪行為人不明,或是應該要負起賠償責任的人沒有財產等等的狀況,讓被害人無法迅速得到應有的賠償、生活陷於困境,例如沒辦法負擔醫藥費、殯葬費或生活費等等,這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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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對執行公務的警察拍照或錄影,會觸犯妨害公務罪嗎?資料來源:紀澄杰/繪圖:Yen一、可以對執行公務的警察拍照或錄影嗎?(見圖1)(一)公開場所對警察錄音、錄影要經過他的同意?法務部曾經有函釋認為,在刑事案件中因爲涉及偵查不公開,所以本來就不能錄音或錄影;而在一般行政調查案件中(如交通開單、民眾陳情等),因為警察在公共場所也受隱私權保障,所以要經過警察同意才可以錄音錄影,如果未經同意警察可以制止人民拍攝。但此函一出就遭受一面倒的批評,很快地法務部就更正說明在行政調查程序中,如果民眾在公共場所為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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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指若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則行為人應對受害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此規定下,若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造成,受害人可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且有意讓侵權行為發生,而過失是指行為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同時,侵權的行為與損害間也需具備因果關係。套到住戶施工造成其他住戶房屋、人身或其他財產受損的案例,若施工住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水電施工時,不應造成其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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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是否可以透過協商談出理想的內容,需特別留意幾個程序上的問題,包含:「協商代表的選定」、「事前準備及協商要求的提出」、「團體協約協商的進行」及「完成簽訂程序」。是否能夠落實,對於完成團體協約而言,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說明如下:(見圖1)圖1如何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協商代表的選定(一)資方實務上因為雇主本人不熟悉法令及基於業務職掌的分配,雇主多半不會親自出席協商會議,而會指派代表出席。這後續就衍生出指派出席的代表缺乏協商權限,凡事都要回報雇主;或者雙方協商合意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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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競業禁止?所謂的競業禁止,傳統上是指公司為了防止員工離職後,帶著公司的營業秘密或是相關的技術資料跳槽到新公司,因而造成公司的嚴重損失。因此有些雇主會在員工離職的時候與員工簽訂契約,約定他離職之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到和原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相同領域,甚至是互為競爭的敵對公司上班,這就是一般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也有競業禁止限制嗎?(見圖1)圖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可以擔任其他公司的董監事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董事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應經股東會許可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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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社會發生重大殺人案件,「教化可能性」、「精神障礙鑑定」等相關名詞總會在審判時冒出來。常聽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就是我們俗稱的兩公約,也引出「精神障礙者,不得處以死刑」,彷彿精神障礙成了被告的免死金牌。然而回歸我國刑法上的相關規定,究竟為什麼我們要給予精神障礙者這樣的「優惠」呢?一、什麼是對違法行為欠缺抉擇能力的人?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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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平常看起來和樂融融的一家人,碰上父母過世要分遺產時,也可能爭執不休、對簿公堂;更何況如果家門不幸,遇上從未盡扶養義務好好照顧父母,或甚至斷絕親子關係而離家出走的兄弟姊妹,他們還可以回來繼承遺產嗎?本篇文章會先介紹民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下篇文章則會用案例來實際運用法條。表1:喪失繼承權的性質與類型性質意思是否得回復繼承繼承人的行為樣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當然失權絕對失權一旦做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就會喪失繼承權永遠不得回復繼承權(即使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也不能回復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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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工訴訟該告分公司還是總公司?資料來源:戴雯琪/繪圖:Yen一、要對分公司還是總公司提告?──當事人能力的問題(見圖1)勞資爭議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目前各地方法院民事庭大多設有勞工法庭,專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由於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所以原則上,訴訟中應該要以總公司為被告,不過根據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可以自由選擇向分公司或總公司提告。由於勞工與分公司間的職業災害補償、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算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所以上述案例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其實是兩者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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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工受到職業災害,雇主的補償、賠償責任資料來源:林大鈞/繪圖:Yen一、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抵充(見圖1)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或傷病失能時,雇主固須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針對同一事故,如果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例如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以補償金額為計算基礎,減去勞工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的補償,才會是雇主真正需要再給付的部分。舉例而言,勞工保險中,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後段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對照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此時雇主...